在投標中出現歧義問題的時候,通常要具體情況分析誰說了算。
投標人應仔細閱讀招標文件,了解相關規定和要求。如果招標文件中存在歧義或不明確的地方,投標人可以向招標方提出澄清要求,招標方應認真審查投標人的澄清要求并及時回復投標人,解釋相關問題的含義和要求。
這里先解釋幾個基本概念,潛在投標人、投標人或其它利害關系人,大家都經常見到這樣的文件描述吧。
要區分“潛在投標人”和“投標人”這兩個概念,二者在時間上的分界點就是在遞交投標材料截止時間前只能稱為“潛在投標人”,但當遞交投標材料截止時間一到,正式遞交了投標文件的才能成為正式的“投標人”?!捌渌﹃P系人”是上述兩類人以外的,與招投標活動有直接或間接利益關系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
在拿到招標文件后,準備投標文件時,如果發現招標文件描述得不夠清楚,或者存在模棱兩可的意思時千萬不要想當然地去理解,盲目地準備投標材料。而應該在規定的澄清時間前主動要求招標人對相關內容進行澄清,招標代理公司也可依招標人授權代為解釋。也就是說,招標人對招標文件的內容享有解釋權,但是不是招標人怎么解釋都可以呢?
,招標人在澄清時不能改變招標文件所表達的意思,一旦是屬于對招標文件進行的修改,就需要按照法定修改程序并且重新計算開標時間。
其次,招標人對招標文件的澄清在不改變標書意思的基礎上可以做細化解釋,但不得做擴大解釋,尤其是對評分標準的澄清要慎重。
開標后一旦出現招標人的解釋與投標人的理解偏差較大的情況,澄清無法解決理解偏差但又不能進行修改時,應當以投標人的理解為準。理由是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對格式條款有不同理解時,以不利于格式條款出具方的解釋為準,招標文件以及中標合同樣本同樣適用“格式條款解釋不利于格式條款提供方”。
如果招標文件中存在的歧義問題招標方無法解決或無法滿足投標人的要求,那么投標人可考慮拒絕接受招標文件的規定。
因此,招標人在編制或者委托招標代理公司編制招標文件時盡量避免引起歧義的表述,并且盡量細化評分標準,減少理解上的偏差產生。如果出現歧義問題,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根據相關規定和程序解決爭議。
法律依據《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十二、二十三條及《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四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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